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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黑龙江省绥芬河、同江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2023年第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黑龙江省绥芬河口岸、同江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由绥芬河口岸、同江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绥芬河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绥芬河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同江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同江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市场监管部门开始承担绥芬河、同江口岸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三、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绥芬河、同江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承担绥芬河、同江口岸的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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