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27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将信用体系建设列入“放管服”改革、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重要内容。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我局在化妆品生产领域开展了信用监管体系构建工作。

二、制定依据

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

三、制定过程

2020年4月,根据省信用办有关要求,我局召开了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制定了《2020年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化妆品生产领域行业信用监管工作任务,研究并起草了《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7月,征求各市局、行业协会及部分企业意见,并进行修改。8月,通过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运行。经多次讨论研究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十八条,并附《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共6条。包括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评价对象、职责分工和结果查询。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等级,共3条。包括分值设置、信息采集和评分、等级划分。

第三章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共2条。包括指标效期和指标修复。规定了有关评价指标的有效期,以及申请指标修复的要求。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共2条。包括分级分类监管和联合奖惩。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上年度末信用评价结果,对5个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同时,将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奖惩。

第五章异议信息的处理,共2条。包括异议申请和异议处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第六章附则,共3条。包括责任追究、解释部门、实施日期。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法规文件: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