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使用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1-06-29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新系统账号获取途径
按照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企业需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注册账号后,绑定新系统办理业务,具体操作流程见《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通知》(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gdt/20210323092508104.html)
二、使用新系统的注意事项
通过学习操作手册可快速掌握系统操作。在新系统登录页面及登录后的欢迎页面,可在线浏览和下载系统操作手册,操作手册中详细介绍了系统各功能的使用方法、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
(一)开通境内责任人注意事项
企业开通境内责任人时,企业资料未准备齐全的境外注册人备案人,暂不要与境内责任人一起开通权限,在境外注册人备案企业信息准备齐全后,通过“企业信息维护”模块进行开通新增境外注册人备案人权限,防止因境外注册人备案人暂存状态,影响境内责任人的权限开通。
(二)备案信息填报注意事项
每个产品的备案申请单需由同一账号完成编辑提交,如多个经办人账号参与编辑,在提交时会提示错误。
(三)填写产品执行的标准注意事项
企业编辑申请单时,在产品配方页面,点击“下一步”时,选择“是”,产品执行的标准页面为初始化页面,需企业重新填写;选择否,产品执行的标准页面展示当前存储的数据。
(四)检验报告获取注意事项
1.企业需确保送检单位与申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一致;
2.企业需确认检验报告在检验系统中已完成登记检验报告操作;
3.6月28日起,送检单位与申报单位不同的,可通过上传功能提交检验报告。
(五)新系统与旧系统账号绑定后关联产品信息的注意事项
企业需确保新系统中使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旧系统使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全一致。
(六)新系统中进行老产品变更的注意事项
迁移至新系统的老产品,企业在完成信息补录操作(现阶段仅有生产企业信息为补录时必填关联项,其他信息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在补录阶段提交)后,方可进行产品变更。
三、企业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授权绑定进入系统时的注意事项
(一)认证注意事项
企业需确保新旧系统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无误,如使用老系统账号绑定时提示原账号认证错误,在排除密码输入错误的情况后,如在2021年4月1日后修改过旧系统密码,可使用修改之前的密码进行绑定。
(二)账号绑定注意事项
旧系统账号只能被绑定一次,不可重复绑定。如法人或其中一个经办人账号已绑定了旧系统账号,其他账号均应选择创建新的账号,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关联。
(三)经办人账号解除授权绑定与重新绑定操作流程
经办人账号被法人账号解除授权前,应先将经办人账号解除与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的绑定关系,再由法人账号解除对经办人的授权。
四、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模块操作注意事项
(一)企业地区选择注意事项
如企业所属地区为北京、上海等直辖市的,需在第二级地区选择“市辖区”选项,否则第三级所在区域信息将无法选择。
(二)地址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在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模块提交申请时,“基本信息”中的“住所地址”需填写包含省、市等区域信息的完整信息,避免进行产品申报时,企业地址信息不完整。
(三)境内责任人资料提交注意事项
如境内负责人资料提交后,在查询页面中状态栏显示“审核中”,结果栏显示“审核通过”,需联系地方局审核老师将境内责任人信息表中的“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细项表审核完成,并完成“纸质材料接收”等流程操作。
(四)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如变更企业名称,需先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法人信息变更,变更完成后,进入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模块企业信息维护菜单,申请“一般审核更新”,系统会自动同步网上办事大厅中的最新信息,经监管人员确认通过后,完成企业名称变更。
五、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模块操作注意事项
(一)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模块访问注意事项
企业需先在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模块提交资料,并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访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模块。
(二)备案申请操作注意事项
1.企业提交备案时,需注意在“产品安全评估”页面的“附件上传”菜单中,上传系统生成并由企业盖章后的“备案信息表”,否则系统将提示“未上传备案信息表”。
2.如产品未使用新原料,无需在“使用已注册新原料”、“使用已备案新原料”选项里填写任何内容,如“/”等,否则系统将提示“有新原料没有被发送授权申请信息”。
(三)继续使用2021年已领取预备案号的申请流程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备案的产品应当按照备案流程在备案系统中申请预备案号。如需继续使用2021年已申请而未提交备案的预备案号的企业,请下载申请模板,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附已印刷的包装图片,于2022年3月31日前,发送邮件至gcftba@nmpa.gov.cn。
注:每年1月1日-6月30日间领取的预备案号,应于当年6月30日前使用该预备案号完成备案,否则该备案号将被进行清理;每年7月1日-12月31日间领取的预备案号,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使用该预备案号完成备案,否则该备案号将被进行清理。
(四)产品标签页面全成分标识与配方表页面信息不一致
产品标签中的全成分标识信息,首次填写时是按配方自动生成的,如果保存后再次修改配方信息,产品标签中的全成分标识信息不会自动更新,需要企业自行手动调整。
(五)公示查询时备案日期显示空白
系统每天下午17:00定时更新备案日期信息,当日审核通过的产品,如该内容显示空白,请于17:00后或次日进行查询,即可正常显示。
注:公示查询时,请输入完整产品信息进行查询,如输入产品名称查询,请核实名称中符号格式及空格信息无误后,再输入验证码进行查询。
(六)历史产品确认中无数据
如在旧系统中自主生产或以委托方进行委托生产方式备案完成的产品,在系统历史产品确认中显示无数据,为新旧系统填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一致导致,如需申请修改错误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请自拟修改申请,加盖企业公章,附企业最新营业执照发送至邮箱gcftba@nmpa.gov.cn。。
(七)哪些情况需要上传功效宣称评价附件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简述、消费者使用测试简述、实验室试验简述、文献资料及研究数据简述各项内容,请依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规范填写,如有必要可另附图表,上传至功效宣称评价附件功能处。
(八)哪些产品需要提交年报、年报应什么时候进行提交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应于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目前新平台仍有较多历史产品备案人未进行确认,未进行确认的历史产品将无法进行年报。逾期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处置:向企业送达责令改正意见,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备案。
(九)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应于什么时间节点前进行上传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第50号)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备案人申请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2021年5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应于什么时间节点前进行提交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还应当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自2023年1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此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补充提供产品配方中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原料生产商已根据《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报送指南》报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可填写原料报送码关联原料安全信息文件。
(十一)旧系统产品应在什么时间点前完成补录、补录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第49号),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进行补录,补录内容包括产品产品分类编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产品配方。
(十二)配方无法导入及部分原料被识别为新原料的问题
配方表导入提示“配方信息处理失败,**原料格式错误!”,请下载配方表最新模板,在“是否新原料”一列内,按表格要求,填入0或1后再进行上传; 产品备案信息提交后,审核过程中,因部分原料被识别成新原料被退回,请核实配方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中是否含有空格、特殊符号格式是否正确,可手动编辑使用系统自动补全功能进行校对。
(十三)企业信息资料管理变更信息后,已提交的产品,在责令改正状态的首次备案申请或产品备案变更申请中,因提交时企业信息未变更,需使用刷新按钮同步企业信息资料管理中最新的企业信息,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在生产方式选项中勾选境内自主生产(进口产品勾选境外自主生产)。
2、点击“许可证编号”后面的“刷新”按钮,进行信息同步。
3、如无自主生产需要,更新信息后,取消该项勾选即可。
六、其他问题注意事项
如企业操作时遇到其他问题,请对照系统操作手册,检查是否按照操作手册指引进行规范操作,是否有遗漏的步骤,问题仍未解决时,可联系系统技术支持(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模块咨询邮箱:gcftba@nmpa.gov.cn;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模块咨询邮箱 hukang@nifdc.org.cn)。如有对系统的改进建议,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