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常见问题解答(二)
发布时间:2019-08-22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问:对原料的使用目的有何要求?
  答: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如实标注于配方表中,且应与原料本身的化学性质及配方体系相符。
  2.问: 如何提供风险物质评估依据资料?
  答:提供的资料,应能显示法规或文献的出处,应包括风险物质的评估安全剂量等主要内容,若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应将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全部翻译为中文。
  3. 问:气体类推进剂申报化妆品新原料时,毒理学试验有什么要求?
  答:气体类原料申报化妆品新原料作为推进剂使用时,一般要求提供以下几项毒理试验资料:
  (1)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2)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3)亚慢性经呼吸道毒性试验;
  (4)遗传毒性(合适的暴露途径下)。
  4.问: 防晒类产品需要做哪些防晒剂检测?
  答:《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测规范》中规定了防晒类产品需要检测“防晒剂”。目前,《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存在多种防晒剂检验方法,申请人在申报防晒类产品时,应核实申报配方,如配方中使用的防晒剂在“苯基苯并咪唑磺酸等15种组分”以外,且有明确的防晒剂检验方法的(二氧化钛、氧化锌除外),应加测该项目检测。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其他产品加测防晒剂项目的,要求同上。
  5.问: 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表7中第75项怎么理解?
  答:氧化型、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使用的染发剂(发用着色剂),必须是《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表7)中的组分。第75项特指“五倍子(GALLA RHOIS)提取物”。
  6. 问:企业网上申请系统账号及密码丢失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提出书面找回申请,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产品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办事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并加盖公章。